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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化职院〔2016〕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工作人员(含学院聘任的在编人员和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主要指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或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出差期间不另发加班费。
到本校不同校区工作除交通费外不报销其他差旅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到市内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下同)和长寿区出差,须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到市内其他区县出差,须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业务分管院领导批准;中层干部市内出差须经业务分管院领导批准,特殊时期应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市外出差,须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院领导同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院级副职领导出差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院级正职领导出差应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且正职领导之间应主动说明。
到市内除主城九区及长寿区之外的其他区县出差和市外出差应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报销差旅费时应将出差审批单作为原始凭证之一。
教职工出差参加会议(含短期培训),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会议通知,并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出差人数和天数应从严控制;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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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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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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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需审批)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时,院级领导和正高职称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其余人员须事先经业务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第十条 乘坐飞机出差,需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14号)要求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二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用于补贴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含公交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等支出。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三条 出差地交通费标准:
(一)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往返出差地航站、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到住地当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除会议、培训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二)到市内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和长寿区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方式解决。
(三)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会议、培训除外)。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在出差地需乘坐出租车的,须经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同意方可报销出租车费用。
第十五条 学院派车出差的,或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而未支付交通费用的,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能私车自驾出差。特殊情况下,经学院业务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的,按里程及通常费用标准报销当次自驾出差的费用;未经批准自驾车出差的,按乘坐同程公共交通工具报销费用。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七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八条 市外、市内出差(不含培训、学习、实习实践、指导实习),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
第十九条 院级领导和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可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其余人员(同性别)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因与异性人员一起出差出现性别单数时,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单人住一个标准间或单间。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得超标准发放。
(一)学院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除新疆、西藏、青海为100元外,其余省份均为80元。
(二)到市内各区县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标准分别为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到家庭常住地或主要工作校区附近出差时,原则上不享受伙食补助;经同意享受出差伙食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学院同性质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票据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除途中之外,不再给予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会议、学习、培训等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参加会议或短期培训,在途期间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或由学院统一开支的项目不再报销相关费用,未统一安排开支的项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参加会议发生的会务费,经审批后按会议通知注明的会务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脱产学习和外出培训的差旅费用:
(一)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参加脱产学习和外出参加10天以上培训的,需提交预算,经所在部门(单位)、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外出培训、脱产学习在半年以内的原则上报销1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经过批准超过半年的每半年可增加1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培训学习期间,出差地交通费不实行包干,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标准,凭发票报销;伙食补助每人每天20元,凡对方单位提供伙食或补助的,不另报销伙食补助。
第二十七条 到校外单位实(见)习、市内外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前述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工作期间,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元;凡是对方单位提供伙食或补助的,不另报销伙食补助。
第二十八条 教师带队指导学生实习差旅费用:
(一)教师在市内、市外带学生实习,需提交实习安排及预算,经所在教学系、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二)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出差地交通费不实行包干,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凭发票报销。在校外指导学生实习住实习地附近的,伙食补助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未住实习地附近的,伙食补助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应标准;凡对方单位提供伙食或补助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三)指导实习的其他费用按学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用:在国外的住宿费、伙食费等开支标准,参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4〕47号)。如出国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由学院统一支付的,出国人员不再重复报销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 外出招生人员的招生差旅费用不适用本办法,按学院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技能竞赛等公派活动或任务,参照校内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出差地交通费不实行包干,凭发票据实报销。由组织活动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学生参加属勤工助学类的活动,按学院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报销差旅费。费用根据预算项目归口报销,谁主管谁签审谁负责。
第三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地标准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工具票据遗失的,按下述处理办法报销:
遗失单程车船飞机票据(不含重庆市内区间的往返车票)的,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提供网络查询等书面材料,承诺不再重复报销,经同行人员证明和派出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审批权限经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报销。其中,遗失火车票、汽车票(不含重庆市内区间的往返车票)、船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标准内报销(火车按中铺票价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中铺票价标准报销。遗失双程票据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审批的公务出差审批单、会议或培训通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确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学院院长签批后才能报销。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各级审签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人员出差事前审批的要求,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及出差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进行审计监督。
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等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及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单位)无出差审批程序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财务处会同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报账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交由相关部门和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审批表 /uploadfile/2019/1029/201910290944062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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