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30 作者:信息公开网 点击率: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国际化发展,做好国际学生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类别包括校际交换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夏令营等长短期项目学生。

第三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以中外学生趋同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教育纳入整体规划中,在推动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鼓励二级学院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国际学生的教学任务,将国际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与评价体系,认可教师参与国际学生培养工作的工作量。

第七条  学校对在国际学生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级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参与国际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能力和专业能力提高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为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教务处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指导下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管理

第十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筹安排国际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各学院解决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学校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经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境三十日内,须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等相关保险事宜。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如在校内外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各类突发事件,二级学院应在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安稳办等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履行上报程序。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