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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学生校级奖学金评比制度
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道德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艺活动和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学生取得文明寝室成员资格优先;
5.道德品质优秀,学年操行平均分在90分以上;
6.学年内所有课程考试无不合格科目(无补考);
7.学年内无纪律处分。
(二)具体评比条件
1.特等奖学金
(一)单科成绩85分以上且平均成绩90分以上,体育成绩80分以上,操行分95分以上。
(二)学生德育、智育、文体、劳动教育等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序居本院系前10名。
(三)对符合上述评比条件的学生,按照全院参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序,按评比比例依序产生。
2. 一、二、三等奖学金
对符合基本评比条件的学生,按照本院系学生德育、智育、文体、劳动教育等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序,按评比比例依序产生。
二、奖学金标准及评比比例
(一)特等奖:2500元/人/学年,评比比例不得超过学院参评总人数的2‰;
(二)一等奖:1600元/人/学年,评比比例不得超过学院参评总人数的10‰;
(三)二等奖:800元/人/学年,评比比例不得超过学院参评总人数的15‰;
(四)三等奖:400元/人/学年,评比比例不得超过学院参评总人数的20‰。
三、评比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11月内予以表彰。
四、评比办法和审批程序
(一)次学年第二周内,各班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经过班级充分讨论后书面向各二级院系推荐。
(二)各二级院系对各班级推荐名单、材料予以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审批表,由学生本人填写、辅导员签署意见、各二级院系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对拟备表彰的学生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3-5个工作日,对公示合格的学生报学院校务会审批。
(四)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学生资料有假,将取消该学生两学年评优资格。
五、表彰
对获得“学生奖学金”称号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及学院表彰文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对同一名学生原则上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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