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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关于修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规范高校学生资助资金提取和管理使用,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警备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2022年9月19日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财政和学校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等国家、地方和学校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校内资助、勤工助学等。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机构为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校各项资助工作,制定学校开展资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资助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机构为学校资助中心,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兼任资助中心主任,配备业务能力强、数量充足、满足本校资助工作实际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资助工作的各项要求,执行中央、市财政和学校的相关资助政策,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各项资助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管干事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本学院各项资助工作,对学生开展资助教育活动,及时完成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和学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或年级)各项资助工作的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初审资助相关申请材料,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名额按市教委下达数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临时困难学生补助。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家庭或个人发生突发状况而造成的经济困难,资助标准分为四档,一档4500元/人,二档3300元/人,三档2500元/人,四档1300元/人。
(六)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
(七)勤工助学。分固定岗位A(以下简称A岗)、固定岗位B(以下简称B岗)和临时岗位。A岗津贴按月计算,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津贴2100元;B岗和临时岗位津贴按小时计算,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津贴14元,每人每月总津贴不超过560元。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4%的经费,及时用于学生资助。
第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条 资助原则
1.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2.资助工作要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倾斜,要把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和学校资助工作重点。
3.扶贫扶志,要将“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
4.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学校相应管理办法实施。
5.各类资助项目及受助学生名单应按要求予以公布,切实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
6.已受到资助的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 要统筹利用好各种渠道来源的资助资金,重点解决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问题,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落实学生资助“兜底”机制,确保“应助尽助”。
对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活动,做好资助舆论引导,加强资助育人工作。要适时开展受助学生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充分挖掘受助优秀学生典型,传播正能量。要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手段,鼓励受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要对受助学生广泛开展学业帮扶、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为受助学生搭建平台,提升其学业水平、心理承受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十条 各类资助具体条件及申报流程,按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与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报批,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评审领导小组兼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负责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学校资助中心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
(二)学校资助中心确定、分配评比指标,具体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认定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申报学生的条件及相关材料,审核各班级的评议名单,听取本院系及各班级学生对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认定评议小组通过组织召开班会征求意见,组织申报学生认真填写相关表格。
(五)财务处负责审核资金用途,筹集资金并发放,组织迎接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六)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的动态管理。
(七)审计处负责国家资助金管理中的监督工作。
(八)领导小组及各办公室成员要相互配合,保持信息及时沟通,站在不同的角度做好学生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奖助学金标准与名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分配的资助名额,参照各二级院系学生实际情况,将各类资助名额分配到各二级院系。
第四章 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操行分95分(含)以上,取得文明寝室成员资格优先;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单科成绩85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90分(含)以上,体育平均成绩80分(含)以上,无不合格科目(无补考、无重修);
7.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操行分优秀,达90分(含)以上,取得文明寝室成员资格优先;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合格科目(无补考、无重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相关要求;
8.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院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二级学院原则上每学年9月1日起受理申请,9月30日前,学生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时必须提交真实可查的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交学习成绩单、综合素质测评排名;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交学生优秀事迹材料;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经过学院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条 申报、初审。各班级辅导员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综合素质、在校期间表现、学习成绩及家庭经济状况,根据本办法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班级评议名单,明确申请学生的资助项目、档次,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在全班公示2日,接受全班同学监督无异议后,在会议记录上对符合条件者签署认定评议小组意见上报各二级学院。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直接提出申请,由辅导员上报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复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经审核初步确定本院系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单、档次,在二级学院公示3日,接受二级学院全体同学监督无异议后,完善评审材料,对符合条件者签署二级院系意见,报学校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汇总、复核、上报。
(一)学校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
国家奖学金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单,按时按规定上报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同时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其他条件相当,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各二级学院应深入调查核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准确划分困难等级,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继续按规定用于学生资助。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奖助学金评审完成后,学校资助中心造册,会同财务处将资助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指导各二级学院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档案,对获奖学生实施跟踪考核管理;学生毕业时,其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一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坚决杜绝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还将报学校党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及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学校资助中心,在次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受到学院违纪处分者;
2.发生休学、转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者;
3.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
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助学金和取消其资格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严格按上述程序组织评审的,由学院根据相关制度给予考核处理;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学期及学年度职工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经学校本学年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强奖学金等资助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享有上述项目申请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报批,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九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组织完成。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由学校资助中心、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召开班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学工系统如实填写《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学15日内完成《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按照本办法,结合该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依据认定条件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汇总统计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应当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经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待公示无误后报学校资助中心。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认真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及时做出调整;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及时向复议提出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报送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反馈各二级学院,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各学院要将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并对有效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并分派专人负责管理。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各学院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全面推进和加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加大实地走访比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以及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并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贫困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相应资助。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平时生活不节俭,有请客吃喝等较高消费行为,或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四)购买非学习、生活必须的贵重物品者;
(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者(同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六)有师生多次反映具有与其贫困生身份不符合行为且查证属实者;
(七)经学校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发现的其它不符合贫困生的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环节: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或学校接到相关认定部门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审核并公示,报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并通过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及时发放相应资助。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定期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后续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政策宣传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存档不妥善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学院及个人进行纠正、补充和完善,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生源地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助学贷款工作,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生源地贷款旨在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生源地贷款是经市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行)或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职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其性质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坚持“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对象为我院具有普通高职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职新生和在校生。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七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上限为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
第八条 贷款申请
原则上各区县资助中心接收生源地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9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贷款审批
贷款学生凭贷款受理证明入学报到。学校资助中心及时进行学生贷款确认,录入回执。
第五章 贷款利息、期限
第十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一条 生源地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还本宽限期为5年。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办理相关的还款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银行、区县资助中心和学院通报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七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应严格按“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办理生源地贷款业务中的各种原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补充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 对恶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的严重的风险损失,由学院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补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临时困难学生补助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报批,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分为四档,一档4500元/人,二档3300元/人,三档2500元/人,四档1300元/人。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审批完成后,由学校资助中心造册,财务处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家庭或个人发生突发状况而造成的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八条
(一)一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完成学业的: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且治疗费用巨大,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2.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致使家庭成员死亡或房屋完全垮塌无处居住等情况,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3.家庭或个人发生其他重大意外,产生重大损失,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二)二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治疗费用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2.家庭受到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致使家庭成员受伤或房屋部分受损,家庭经济压力大,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3.家庭或个人发生其他意外,产生较大损失,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4.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
(三)三档补助
1.因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出现临时性困难,在一定时期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导致学业无法正常进行。
2.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
(四)四档补助
因一些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人每年最多申请一次。经由学生申请,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复核后报学校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而获得资助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无故不参加校、院系、班级公益活动者;
4.有不良消费习惯者(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对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退还所受资助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指派专人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学生及家庭情况和现状,协助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供的必须材料。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二级学院审核。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综合考虑学生困难性质和程度、近期资金需求、已获资助等因素,特殊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家访、社区专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逐一审核,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给出临时困难补助档次的初步建议,并将申请材料报至学校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复审,并将材料提交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确定临时困难补助档次后,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及辅导员应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学生及家庭情况,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补助资金,帮助学生度过难关。
第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疾病等特殊原因,而导致的批量性临时补助,由学校资助中心复核汇总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予以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
申请审批表
个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学院 | 年级 | 班级 | ||||||||||||
担任职位 | 学号 | 学费 | ||||||||||||
家庭地址 | 是否参加勤工助学 | |||||||||||||
在校期间获奖情况 | 获奖年份 | 获奖项目 | 获奖金额 | |||||||||||
在校期间受助情况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元)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元) | ||||||||||
国家助学贷款 | 学费资助 | |||||||||||||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临时困难补助 | |||||||||||||
国家助学金 | 其他资助 | |||||||||||||
家庭经济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 | 月收入 | ||||||||
家庭总人口 | 家庭年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
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档次 | 特殊困难群体类型 | |||||||||||||
申请原因 | 1、此前家庭经济是否一直困难(是/否): 2、学生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如自然灾害,父、母亡故或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请注明): 3、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请注明): 4、其他(请注明): 【具体申请理由可用A4纸另附说明】 学生签字: | |||||||||||||
辅导员 意见 | 该生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困难档次为 ,在校期间实际已受资助总额为 元,具体资助情况为 。 建议此次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元。 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意见 |
负责人(公章): 【需注明建议补助金额】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 |||||||||||||
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负责人(公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 |||||||||||||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意见》(国发〔2007〕13号) 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为保证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鼓励其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特实行学费(不含住宿费、书本费,下同)减免制度。
第二条 学费减免体现了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二级学院本着实事求是、突出特困的原则,从严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费减免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报批,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学费减免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第五条 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由学校资助中心造册,财务处进行减免。
第四章 减免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减免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原则上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第五章 减免标准
第八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减免费用参照以下标准酌情予以减免。标准如下:
1.孤儿:
(1)由孤儿院抚养的,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100%;
(2)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50%。
2.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100%;
3.原则上,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不予减免;
4.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两学期期末考试中,有两门及两门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4.有各种挥霍浪费、不合理使用补助行为的;
5.不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拒绝参加学校提供勤工助学的;
6.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
7.已享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相关学费资助政策;
8.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欺骗学校的。
第六章 减免程序
第十条 学费资助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本学年学费资助。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年3月提出申请。
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辅导员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讨论。二级学院通过电话访问、家访、社区专访等方式核实后,将讨论确定的学费减免名单汇总公示3日,无异议,交资助中心复核汇总。资助中心将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予以资助。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子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个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学院 | 年级 | 班级 | ||||||||||||
担任职位 | 学号 | 学费 | ||||||||||||
家庭地址 | 是否参加勤工助学 | |||||||||||||
在校期间获奖情况 | 获奖年份 | 获奖项目 | 获奖金额 | |||||||||||
在校期间受助情况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元)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元) | ||||||||||
国家助学贷款 | 学费减免 | |||||||||||||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临时困难补助 | |||||||||||||
国家助学金 | 其他资助 | |||||||||||||
家庭经济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 | 月收入 | ||||||||
家庭总人口 | 家庭年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
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档次 | 特殊困难群体类型 | |||||||||||||
申请原因 |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均属事实。 【请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可用A4纸另附说明】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辅导员 意见 | 经了解,该生 ,建议给予学费资助。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给予该生 年学费资助,资助金额 元/年。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负责人(公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 |||||||||||||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精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形成劳动习惯,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同时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资助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设置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资助育人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发布
第八条 岗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A(以下简称A岗)、固定岗位B(以下简称B岗)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岗位需求,经学校资助中心核定后设置岗位,并向全校发布招聘信息。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校资助中心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因岗位不足而未被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校资助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资助中心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半年内,学校资助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条 学校资助中心对各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情况作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等情况,将视情况扣津贴,情节严重者,考虑采取辞退和停发酬劳的措施;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人员冗余现象,由学校资助中心与用人部门协调及时酌减人员。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吸烟、晚归未归、酗酒、使用大功率电器、校园贷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吃苦耐劳精神。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前应与家长沟通、征得同意。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不得耽误学业。
第十五条 有大局观,服从组织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学工系统提出申请,可以申请多个岗位,但不能在两个及以上岗位工作。
第十八条 由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复审,学校资助中心核定。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与拟录用的学生签署《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并报学校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考核、评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管理员在每月1日前,通过学工系统对上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勤,填写《勤工助学时间统计表》,学生本人确认无误后,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交学校资助中心汇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学生每月考核情况将作为评优依据,每学年由用人单位推荐,资助中心综合评选,按照勤工助学总数的30%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做好智、志双扶,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感恩教育,挖掘参与勤工助学学生励志典型事迹,报资助中心汇编,并做好宣传推介。
第七章 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津贴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A岗津贴按月计算,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津贴2100元。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B岗和临时岗位津贴按小时计算,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津贴14元,每人每月总津贴不超过560元。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需提供勤工助学学生本人银行卡,不得冒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每月学生勤工助学津贴,报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配合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逐月发放。
第八章 工作要求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不得擅自离岗或换岗,如有变动需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同意后交学校资助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资助育人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先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考试方式考入高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见附表8,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辅导员。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辅导员提交上述学生材料至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由辅导员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所在学院,学院提交学校资助中心。
(五)学校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给辅导员。
辅导员对《申请表Ⅱ》中学生的资助资格、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提交学校资助中心。
学校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二级学院统一收取退役证复印件至学校资助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教委确定。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就读高校 | 高校 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 面貌 | |||
学历 | 专业 | 学制 | ||||
年级 | 院系班级 | 学号 | ||||
入学时间 | 身份证号 | |||||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现家庭地址 及邮编 | ||||||
本人联系电话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
父亲姓名 及联系方式 | ||||||
母亲姓名 及联系方式 | ||||||
其他亲属 及联系方式 | ||||||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
贷款本金(元)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利息(元)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银行名称 | 贷款银行名称 | |||||
还款账户账号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户名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人户名: | ||||||
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市(地/州/盟) |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
高校审核情况 |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_____元。实际缴纳学费______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______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______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_______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___________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军士),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 程序时使用。 | ||||||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政治 面貌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申请类型(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
院系 | 专业 | 班级 | 联系电话 | ||||||||||||||||||||
身份 证号 | 现住址 | ||||||||||||||||||||||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考入本校年月 |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服役前获得的最高学历 |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
入伍 时间 | 退役时间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否 |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
学制 年限 | 剩余就读年限(退役入学不填) |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第一学年学费(元) | ||||||||||||||||||||
第二学年学费(元)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第四学年学费(元) | 第五学年学费(元) | 备注 | |||||||||||||||||||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高校审核情况 |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资助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
|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文件 |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关于修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规范高校学生资助资金提取和管理使用,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警备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2022年9月19日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财政和学校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等国家、地方和学校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校内资助、勤工助学等。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机构为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校各项资助工作,制定学校开展资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资助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机构为学校资助中心,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兼任资助中心主任,配备业务能力强、数量充足、满足本校资助工作实际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资助工作的各项要求,执行中央、市财政和学校的相关资助政策,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各项资助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管干事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本学院各项资助工作,对学生开展资助教育活动,及时完成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和学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或年级)各项资助工作的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初审资助相关申请材料,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名额按市教委下达数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临时困难学生补助。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家庭或个人发生突发状况而造成的经济困难,资助标准分为四档,一档4500元/人,二档3300元/人,三档2500元/人,四档1300元/人。
(六)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
(七)勤工助学。分固定岗位A(以下简称A岗)、固定岗位B(以下简称B岗)和临时岗位。A岗津贴按月计算,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津贴2100元;B岗和临时岗位津贴按小时计算,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津贴14元,每人每月总津贴不超过560元。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4%的经费,及时用于学生资助。
第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条 资助原则
1.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2.资助工作要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倾斜,要把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和学校资助工作重点。
3.扶贫扶志,要将“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
4.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学校相应管理办法实施。
5.各类资助项目及受助学生名单应按要求予以公布,切实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
6.已受到资助的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 要统筹利用好各种渠道来源的资助资金,重点解决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问题,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落实学生资助“兜底”机制,确保“应助尽助”。
对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活动,做好资助舆论引导,加强资助育人工作。要适时开展受助学生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充分挖掘受助优秀学生典型,传播正能量。要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手段,鼓励受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要对受助学生广泛开展学业帮扶、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为受助学生搭建平台,提升其学业水平、心理承受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十条 各类资助具体条件及申报流程,按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与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报批,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评审领导小组兼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负责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学校资助中心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
(二)学校资助中心确定、分配评比指标,具体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认定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申报学生的条件及相关材料,审核各班级的评议名单,听取本院系及各班级学生对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认定评议小组通过组织召开班会征求意见,组织申报学生认真填写相关表格。
(五)财务处负责审核资金用途,筹集资金并发放,组织迎接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六)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的动态管理。
(七)审计处负责国家资助金管理中的监督工作。
(八)领导小组及各办公室成员要相互配合,保持信息及时沟通,站在不同的角度做好学生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奖助学金标准与名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分配的资助名额,参照各二级院系学生实际情况,将各类资助名额分配到各二级院系。
第四章 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操行分95分(含)以上,取得文明寝室成员资格优先;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单科成绩85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90分(含)以上,体育平均成绩80分(含)以上,无不合格科目(无补考、无重修);
7.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操行分优秀,达90分(含)以上,取得文明寝室成员资格优先;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合格科目(无补考、无重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相关要求;
8.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院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二级学院原则上每学年9月1日起受理申请,9月30日前,学生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时必须提交真实可查的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交学习成绩单、综合素质测评排名;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交学生优秀事迹材料;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经过学院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条 申报、初审。各班级辅导员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综合素质、在校期间表现、学习成绩及家庭经济状况,根据本办法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班级评议名单,明确申请学生的资助项目、档次,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在全班公示2日,接受全班同学监督无异议后,在会议记录上对符合条件者签署认定评议小组意见上报各二级学院。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直接提出申请,由辅导员上报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复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经审核初步确定本院系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单、档次,在二级学院公示3日,接受二级学院全体同学监督无异议后,完善评审材料,对符合条件者签署二级院系意见,报学校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汇总、复核、上报。
(一)学校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
国家奖学金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单,按时按规定上报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同时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其他条件相当,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各二级学院应深入调查核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准确划分困难等级,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继续按规定用于学生资助。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奖助学金评审完成后,学校资助中心造册,会同财务处将资助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指导各二级学院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档案,对获奖学生实施跟踪考核管理;学生毕业时,其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一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坚决杜绝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还将报学校党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及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学校资助中心,在次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受到学院违纪处分者;
2.发生休学、转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者;
3.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
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助学金和取消其资格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严格按上述程序组织评审的,由学院根据相关制度给予考核处理;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学期及学年度职工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经学校本学年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强奖学金等资助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享有上述项目申请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报批,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九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组织完成。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由学校资助中心、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召开班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学工系统如实填写《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学15日内完成《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按照本办法,结合该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依据认定条件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汇总统计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应当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经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待公示无误后报学校资助中心。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认真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及时做出调整;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及时向复议提出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报送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反馈各二级学院,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各学院要将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并对有效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并分派专人负责管理。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各学院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全面推进和加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加大实地走访比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以及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并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贫困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相应资助。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平时生活不节俭,有请客吃喝等较高消费行为,或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四)购买非学习、生活必须的贵重物品者;
(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者(同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六)有师生多次反映具有与其贫困生身份不符合行为且查证属实者;
(七)经学校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发现的其它不符合贫困生的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环节: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或学校接到相关认定部门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审核并公示,报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并通过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及时发放相应资助。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定期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后续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政策宣传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存档不妥善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学院及个人进行纠正、补充和完善,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生源地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助学贷款工作,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生源地贷款旨在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生源地贷款是经市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行)或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职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其性质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坚持“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对象为我院具有普通高职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职新生和在校生。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七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上限为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
第八条 贷款申请
原则上各区县资助中心接收生源地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9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贷款审批
贷款学生凭贷款受理证明入学报到。学校资助中心及时进行学生贷款确认,录入回执。
第五章 贷款利息、期限
第十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一条 生源地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还本宽限期为5年。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办理相关的还款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银行、区县资助中心和学院通报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七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应严格按“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办理生源地贷款业务中的各种原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补充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 对恶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的严重的风险损失,由学院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补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临时困难学生补助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报批,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分为四档,一档4500元/人,二档3300元/人,三档2500元/人,四档1300元/人。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审批完成后,由学校资助中心造册,财务处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家庭或个人发生突发状况而造成的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八条
(一)一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完成学业的: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且治疗费用巨大,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2.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致使家庭成员死亡或房屋完全垮塌无处居住等情况,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3.家庭或个人发生其他重大意外,产生重大损失,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二)二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治疗费用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2.家庭受到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致使家庭成员受伤或房屋部分受损,家庭经济压力大,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3.家庭或个人发生其他意外,产生较大损失,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4.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
(三)三档补助
1.因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出现临时性困难,在一定时期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导致学业无法正常进行。
2.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
(四)四档补助
因一些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人每年最多申请一次。经由学生申请,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复核后报学校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而获得资助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无故不参加校、院系、班级公益活动者;
4.有不良消费习惯者(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对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退还所受资助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指派专人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学生及家庭情况和现状,协助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供的必须材料。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二级学院审核。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综合考虑学生困难性质和程度、近期资金需求、已获资助等因素,特殊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家访、社区专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逐一审核,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给出临时困难补助档次的初步建议,并将申请材料报至学校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复审,并将材料提交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确定临时困难补助档次后,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及辅导员应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学生及家庭情况,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补助资金,帮助学生度过难关。
第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疾病等特殊原因,而导致的批量性临时补助,由学校资助中心复核汇总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予以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
申请审批表
个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学院 | 年级 | 班级 | ||||||||||||
担任职位 | 学号 | 学费 | ||||||||||||
家庭地址 | 是否参加勤工助学 | |||||||||||||
在校期间获奖情况 | 获奖年份 | 获奖项目 | 获奖金额 | |||||||||||
在校期间受助情况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元)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元) | ||||||||||
国家助学贷款 | 学费资助 | |||||||||||||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临时困难补助 | |||||||||||||
国家助学金 | 其他资助 | |||||||||||||
家庭经济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 | 月收入 | ||||||||
家庭总人口 | 家庭年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
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档次 | 特殊困难群体类型 | |||||||||||||
申请原因 | 1、此前家庭经济是否一直困难(是/否): 2、学生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如自然灾害,父、母亡故或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请注明): 3、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请注明): 4、其他(请注明): 【具体申请理由可用A4纸另附说明】 学生签字: | |||||||||||||
辅导员 意见 | 该生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困难档次为 ,在校期间实际已受资助总额为 元,具体资助情况为 。 建议此次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元。 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意见 |
负责人(公章): 【需注明建议补助金额】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 |||||||||||||
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负责人(公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 |||||||||||||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意见》(国发〔2007〕13号) 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为保证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鼓励其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特实行学费(不含住宿费、书本费,下同)减免制度。
第二条 学费减免体现了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二级学院本着实事求是、突出特困的原则,从严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费减免工作,下设学校资助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报批,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学费减免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第五条 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由学校资助中心造册,财务处进行减免。
第四章 减免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减免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原则上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第五章 减免标准
第八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减免费用参照以下标准酌情予以减免。标准如下:
1.孤儿:
(1)由孤儿院抚养的,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100%;
(2)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50%。
2.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100%;
3.原则上,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不予减免;
4.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两学期期末考试中,有两门及两门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4.有各种挥霍浪费、不合理使用补助行为的;
5.不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拒绝参加学校提供勤工助学的;
6.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
7.已享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相关学费资助政策;
8.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欺骗学校的。
第六章 减免程序
第十条 学费资助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本学年学费资助。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年3月提出申请。
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辅导员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讨论。二级学院通过电话访问、家访、社区专访等方式核实后,将讨论确定的学费减免名单汇总公示3日,无异议,交资助中心复核汇总。资助中心将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予以资助。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子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个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学院 | 年级 | 班级 | ||||||||||||
担任职位 | 学号 | 学费 | ||||||||||||
家庭地址 | 是否参加勤工助学 | |||||||||||||
在校期间获奖情况 | 获奖年份 | 获奖项目 | 获奖金额 | |||||||||||
在校期间受助情况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元)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元) | ||||||||||
国家助学贷款 | 学费减免 | |||||||||||||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临时困难补助 | |||||||||||||
国家助学金 | 其他资助 | |||||||||||||
家庭经济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 | 月收入 | ||||||||
家庭总人口 | 家庭年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
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档次 | 特殊困难群体类型 | |||||||||||||
申请原因 |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均属事实。 【请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可用A4纸另附说明】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辅导员 意见 | 经了解,该生 ,建议给予学费资助。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给予该生 年学费资助,资助金额 元/年。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负责人(公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 |||||||||||||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精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形成劳动习惯,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同时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资助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设置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资助育人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发布
第八条 岗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A(以下简称A岗)、固定岗位B(以下简称B岗)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岗位需求,经学校资助中心核定后设置岗位,并向全校发布招聘信息。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校资助中心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因岗位不足而未被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校资助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资助中心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半年内,学校资助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条 学校资助中心对各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情况作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等情况,将视情况扣津贴,情节严重者,考虑采取辞退和停发酬劳的措施;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人员冗余现象,由学校资助中心与用人部门协调及时酌减人员。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吸烟、晚归未归、酗酒、使用大功率电器、校园贷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吃苦耐劳精神。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前应与家长沟通、征得同意。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不得耽误学业。
第十五条 有大局观,服从组织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学工系统提出申请,可以申请多个岗位,但不能在两个及以上岗位工作。
第十八条 由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复审,学校资助中心核定。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与拟录用的学生签署《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并报学校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考核、评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管理员在每月1日前,通过学工系统对上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勤,填写《勤工助学时间统计表》,学生本人确认无误后,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交学校资助中心汇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学生每月考核情况将作为评优依据,每学年由用人单位推荐,资助中心综合评选,按照勤工助学总数的30%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做好智、志双扶,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感恩教育,挖掘参与勤工助学学生励志典型事迹,报资助中心汇编,并做好宣传推介。
第七章 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津贴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A岗津贴按月计算,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津贴2100元。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B岗和临时岗位津贴按小时计算,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津贴14元,每人每月总津贴不超过560元。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需提供勤工助学学生本人银行卡,不得冒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每月学生勤工助学津贴,报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配合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逐月发放。
第八章 工作要求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不得擅自离岗或换岗,如有变动需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同意后交学校资助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资助育人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先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考试方式考入高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见附表8,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辅导员。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辅导员提交上述学生材料至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由辅导员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所在学院,学院提交学校资助中心。
(五)学校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给辅导员。
辅导员对《申请表Ⅱ》中学生的资助资格、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提交学校资助中心。
学校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二级学院统一收取退役证复印件至学校资助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教委确定。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22〕43号)同时废止。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就读高校 | 高校 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 面貌 | |||
学历 | 专业 | 学制 | ||||
年级 | 院系班级 | 学号 | ||||
入学时间 | 身份证号 | |||||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现家庭地址 及邮编 | ||||||
本人联系电话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
父亲姓名 及联系方式 | ||||||
母亲姓名 及联系方式 | ||||||
其他亲属 及联系方式 | ||||||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
贷款本金(元)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利息(元)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银行名称 | 贷款银行名称 | |||||
还款账户账号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户名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人户名: | ||||||
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市(地/州/盟) |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
高校审核情况 |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_____元。实际缴纳学费______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______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______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_______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___________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军士),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 程序时使用。 | ||||||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政治 面貌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申请类型(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
院系 | 专业 | 班级 | 联系电话 | ||||||||||||||||||||
身份 证号 | 现住址 | ||||||||||||||||||||||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考入本校年月 |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服役前获得的最高学历 |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
入伍 时间 | 退役时间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否 |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
学制 年限 | 剩余就读年限(退役入学不填) |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第一学年学费(元) | ||||||||||||||||||||
第二学年学费(元)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第四学年学费(元) | 第五学年学费(元) | 备注 | |||||||||||||||||||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高校审核情况 |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资助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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