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文件 |
渝化职院〔2022〕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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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公开指南及目录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公开指南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五)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三)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由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反映,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助、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干部任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将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团委发文;
(三)校内广播、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四)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五)学校OA办公系统;
(六)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工作通报等;
(七)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宣传资料;
(八)新闻发布会;
(九)其他便于各类主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人员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但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应由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撰写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按有关规定报送重庆市教委。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收到举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或重庆市教委举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学院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化职院〔201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2.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3.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附件1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编号 | 公开类别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责任单位 | 公开对象 |
一 | 学校概况 | 1 | 学校基本情况 | 学校章程、学校简介、历史沿革、办学定位、办学规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特色、发展目标、校训、校歌、校园环境风貌、学校联系方式等 | 党政办 | 社会 |
2 | 领导班子 |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及分工 | 组织部 | 社会 | ||
3 | 机构设置 | 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设置、职责及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 组织部 | 校内或社会 | ||
4 | 制度规范 | 学校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 党政办 | 校内或社会 | ||
5 | 整体工作 |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鉴 | 党政办 | 校内或社会 | ||
6 | 统计数据 | 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摘要;办学规模、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 党政办 人事处 教务处 | 社会 | ||
7 | 其他 | 领导讲话;学校大事记等 | 党政办 | |||
二 | 重大改革 与决策 | 1 | 发展规划 | 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的执行情况 | 发展规划处、人事处 | 校内或社会 |
2 | 综合改革 | 学校综合改革机构、实施方案、改革成果等 | 党政办 科研处 教务处 | 校内或社会 | ||
三 | 教学管理 | 1 | 专业情况 | 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专业建设;重点(特色)专业名称及介绍 | 教务处 | 社会 |
2 | 师资队伍 | 师资总体情况介绍;市级教学团队、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教授(博士)简介;教师行为规范;师资队伍建设;培训与管理;晋职晋级制度及名额;教职工处理及申述办法;绩效工资及发放方案;师风师德建设 | 人事处 教务处 | 社会 | ||
3 | 学生培养 | 教学工作规程;课程与教学计划有关信息、继续教育;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教务处 继续教育学院 | 校内或社会 | ||
4 | 教学研究 与改革 | 教学改革立项;教学研究成果;精品课程与重点教材有关信息 | 教务处 | 校内或社会 | ||
5 | 实训基地建设 | 实训基地(实训室)有关信息;可共享的重大仪器设备信息和资料 | 教务处 | 校内或社会 | ||
6 | 评建工作 |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和创骨干工作 | 教务处 | 校内或社会 | ||
7 | 其他 | 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教育督导;校历;语言文字工作;图书馆、体育设施等相关信息;艺术教育;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科普教育;竞赛管理等 | 教务处 语委办 军体部 图书馆 | 校内或社会 | ||
四 | 科研管理 | 1 | 科研项目 | 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项目执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 科研处 | 校内或 社会 |
2 | 科研奖励 | 科研奖励推荐及获奖情况 | 科研处 | 校内或社会 | ||
3 | 科研成果 | 科研成果推广与知识产权保护等 | 科研处 | 校内或社会 | ||
4 | 其他 |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科研处 | 校内或社会 | ||
五 | 学生工作 | 1 | 招生工作 |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招生就业处 | 社会 |
2 | 学生管理 | 考试规程、纪律;学籍、转专业管理规定;专升本 | 教务处 | 校内或社会 | ||
评优、评先;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等帮困助学情况;推荐优秀学生入党选拔条件及培养情况;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辅导员队伍建设;国防军训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体检;关心下一代工作;寒暑假工作 | 学生处 团委 | 校内或社会 | ||||
3 | 学生就业 | 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招生就业处 | 校内或 社会 | ||
4 | 其他 | 共青团、学生会工作;学生社团名单及联系电话;学生社团管理等 | 团委 | 校内或社会 | ||
六 | 干部与人才工作 | 1 | 干部工作 | 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 组织部 | 校内 |
2 | 人才工作 | 高层次人才、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引进政策,实施情况;有关人才的推荐 | 人事处 | 校内 | ||
3 | 其他 | 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巡视办 | 校内 | ||
七 | 人事工作 | 1 | 人事管理 | 定岗定编、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引进计划、培训、考核与奖惩办法;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离退休工作;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人事处 | 校内 |
2 | 师资队伍建设 | 教学名师、教坛新秀遴选;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引进政策与实施情况 | 人事处 教务处 | 校内 | ||
八 | 财务管理 | 1 | 财务管理制度 | 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报销的程序 | 财务处 | 校内 |
2 | 教育收费 |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及投诉方式 | 财务处 | 社会 | ||
3 | 经费使用情况 | 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财务处 | 社会 | ||
4 | 科研经费管理 | 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 科研处 | 校内 | ||
5 | 其他 | 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财务处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 校内 | ||
九 | 物资设备 采购管理 | 1 | 物资设备采购和管理 | 资产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器材、图书等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 校内或社会 |
2 | 招投标 | 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和招投标结果 |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 校内或社会 | ||
十 | 校园改 扩建工作 | 1 | 重大建设与 维修工程 | 重大维修工程方案、招投标,建设及维修工程进展情况、竣工验收等 |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 校内或社会 |
2 | 扩建工程项目 | 校园扩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前期手续、招投标 |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 校内或社会 | ||
十一 | 纪检监察 工作 | 1 | 制度规范 | 高校廉政建设制度规范 | 纪委监察室 | 校内或社会 |
2 | 情况通报 | 学校内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调查处理结果;学校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结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 纪委监察室 | 校内或社会 | ||
3 | 审计结果 | 工程项目、财务、重大科研项目等审计结果 | 审计处 | 校内 | ||
4 | 其他 | 招生考试监察;教育收费监察;教育行风政风 | 纪委监察室 | |||
十二 | 校园安全 | 1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安稳办 | 校内或社会 |
2 | 安全保卫 | 校园治安情况 | 安稳办 | 校内 | ||
十三 | 后勤保障 | 1 | 福利保障 | 医疗改革情况、社会保障信息;疾病防控信息 | 人事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 校内 |
2 | 后勤管理 | 后勤改革情况;食堂饭菜价格调整、质量检查情况;学校食品卫生 |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 校内 | ||
十四 | 合作与交流 | 1 | 合作项目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领导因公出国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教师、学生交流项目; | 国际交流合作办 | 校内或社会 |
2 | 合作信息 | 留学生招生信息;国际性学术交流、校际合作协议信息 | 国际交流合作办 | 校内或社会 | ||
3 | 校友会 | 校友会相关信息 | 党政办 | 校内或社会 | ||
十五 | 工会、教代会 及其他事项 | 1 | 工会、教代会工作 | 工会、教代会相关信息(含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 工会 | 校内 |
2 |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相关部门 | 校内或社会 |
附件2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号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单位名称 | ||||
通信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 | 营业执照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通信地址 | |||||
联系人电话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所需信息描述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
其他特征 | |||||
所需信息 的用途 | |||||
依法合理使用信息承诺协议 |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人签名: | ||||
申请时间 | |||||
附件3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服务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学校信息分类
按照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规定,学校公开信息分为以下10类: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他。
二、学校信息获取方式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公开的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目录》,或者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长寿区菩提东路2009号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综合楼三楼301党政办)查询。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各项信息,学校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受理机构办公现场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学校综合利用校园网主页、信息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学校信息。
3.公开时限:学校产生的各类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申请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学校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党政办)
受理时间:8:30-12:00,13:30-16:30(法定节假除外)
办公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东路2009号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综合楼301,邮政编码:401228。
联系电话:023-81886986,传真号码:023-81886008。
电子邮箱地址:dzb1@cqcivc.edu.cn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初步提出申请的方式包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完成后直接发送至电子邮箱:dzb1@cqcivc.edu.cn 。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函、传真的适当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信息公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信息公开办公室现场确认其所提交的《申请表》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并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获取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学校信息的法人、其它组织,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机构、组织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学校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如未能前往信息公开办公室当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对其此前提交的《申请表》作出确认,信息公开办公室将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对申请人之前提交的初步申请备案进行撤销处理。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答复和提供信息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校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给予相应书面答复。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收费标准
按照重庆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本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序号 | 类 别 | 公开事项 | |
1 | 基本信息 |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 |
(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
(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 |||
(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 |||
(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 |||
(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
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基本信息 | |||
2 | 招生考试信息 | (7)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
(8)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 |||
(9)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
(10)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
(11)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
(12)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
(13)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
(14)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 |||
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招生考试信息 | |||
3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15)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
(16)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
(17)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
(18)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
(19)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
(20)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
(21)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
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
4 | 人事师资信息 | (22)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
(23)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
(2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
(25)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 |||
(26)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
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人事师资信息 | |||
5 | 教学质量信息 | (27)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
(28)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
(29)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
(30)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
(31)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
(32)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
(33)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
(34)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
(35)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
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教学质量信息 | |||
6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36)学籍管理办法 | |
(37)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
(38)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
(39)学生申诉办法 | |||
7 | 学风建设信息 | (40)学风建设机构 | |
(41)学术规范制度 | |||
(42)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
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学风建设信息 | |||
8 | 学位、学科信息 | (43)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 |
(44)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 |||
(45)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 |||
(46)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 |||
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学位、学科信息 | |||
9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47)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
(48)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 |||
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
10 | 其他 | (49)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
(5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说明:1.第(1)至(50)条为《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中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内容,其他条目为学校可自行研究确定的公开内容。
2. 学校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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