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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2-09-16 作者:信息公开网 点击率: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章程

2022年市教委核准版)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64年10月的重庆市化学工业职业学校,后更名为重庆市化工高级技工学校、重庆市化医高级技工学校。2000年6月,与成立于1978年6月的重庆化工职工大学合并。2010年4月,改制为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并经市政府批准、人力社保部备案设立重庆市化医技师学院。2021年7月,成为重庆市高水平高职学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厚德、博学、笃行、乐业”的校训,弘扬“锲而不舍、砥砺奋进”的学院精神,培养高质量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简称为“重庆化工职院”。英文全称是Chongqing Chemical Industr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CQCIVC。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www.cqcivc.edu.cn

第三条  学院实行多校区办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并经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学院设有长寿校区和江北校区,长寿校区地址为重庆市长寿区菩提东路2009号,是学院住所;江北校区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四村100号。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使命和宗旨是:

(一)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  学院以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兼有技师(工)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培养政治坚定、德技并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结合之路,注重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突出社会服务,为发展地方经济和化工医药及相关行业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七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国际化合作办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建。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学院按年度组织实施;任命学院行政干部;审核学院章程;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单位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院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二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核准的学院章程自主办学,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对受教育者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创新创业育人机制建设,培育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指导与服务;

(五)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学院依托设立在本校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分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七)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学院岗位设置,依法聘用教职工;

(九)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和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并管理使用社会捐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质量监督和教育督导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评估;

(三)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尊严,建立激励师生员工开展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机制;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经费;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八)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院党委会决策时遵循党委会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应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决策时遵循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二级院(系)建立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本级党组织有关党的建设各项重要工作,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师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组织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学院二级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置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规模和工作实际,依法依程序并经上级同意备案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设机构,并对职能作出相应规定或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校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专业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等学术管理制度。

()对学院确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奖励或对外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进行审查评定。

()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并组织实施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等重大方案,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建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由职务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若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对应专业和专业大类的建设和发展。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行业企业专家为主体,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5年。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情况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要重视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其主要职:

()听取学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院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工会。学院工会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工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共青团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团组织。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在思想政治引领、志愿服务、团的组织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组织引领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市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七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发展条件和国家教育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育形式和办学规模。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对人才的需要及办学实际,依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科研活动以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让推广及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视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开展,坚持强基础、搭平台、重引导的原则,在政策制定、资金支持、舆论导向、服务体系等多方面营造创新创业的校园文化环境,着力构建全覆盖、分层次、有体系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师生员工参与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积极构建具有历史传承、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院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革命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传承工匠精神和学院精神。

第四十五条  学院积极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成为国内一流、重庆特色的高水平高职学校的目标凝聚广大师生员工。

 

第五章  学生、学员和校友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创业基金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三)勤奋学习,身心健康,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条  学院关怀学习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利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受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为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对成绩不合格学生颁发肄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员是指接受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凡在学院工作过或学习过的人员均为学院校友,学院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发展。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学院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实行选任制,其他人员实行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职称申报、聘任聘用、职级职务晋升、奖惩、工资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学院教职工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教职工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参加和享受国家规定及学院有关制度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育人工作,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劳动报酬和休假,享受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对考核结果、职务晋升、工资、奖励与处分等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等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和再申诉;

)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遵守学术规范,弘扬优良学风;

(五)勤勉工作,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六)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热心公益事务,积极奉献社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财务及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密切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及信息公开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吸引社会资金,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校友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一级预算、分项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转让推广及师生创新创业提供基本服务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旗和校庆日

第六十八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采用正圆形设计,标准色为蓝色,中心图案为翻开的书本、烧瓶、浪花等融合而成的扬帆远航和旭日东升图景,下标学院创办年份“1964”,外部环绕学院中英文标准字体全称。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九  学院校旗为蓝色、金黄色、白色三种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徽志。

第七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章程是学院最基本制度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党委会审定,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根据需要,学院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