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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学校内涵发展,推进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岗位设置管理,科学配置人力资源,规范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完善了原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如下:
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统筹兼顾。从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类各级人员岗位数量及其等级结构比例,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适度留有发展空间。
2.稳定骨干,优化结构。设岗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和激励各类骨干力量。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评价、考核、激励与保障机制,实现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竞聘上岗,按岗聘用。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以岗定责,双向选择,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组织教职工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条件,公平、公开、公正地分别竞聘岗位。
4.分类管理,逐级聘用。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部门)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5.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有序推进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
(二)实施范围
1.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主要涉及的人员范围: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
2.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方式
在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的要求,实行聘用(竞聘)上岗。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同时符合岗位条件的人数多于岗位数额时,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不列入竞聘的范围。竞聘上岗一般在学校内部进行。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级核定的事业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1)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本次专任教师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三类。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审计、医疗卫生、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结构比例
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按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的方案执行。即:专业技术岗位为岗位总量的76%(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80%),管理岗位为岗位总量的22%,工勤技能岗位为岗位总量的2%。
(四)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11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详见《重庆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教师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三至十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即三至十三级。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管理岗位设6个等级,即四至九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为副厅级岗位,五级职员岗位为正处级岗位,六级职员岗位为副处级岗位,七级职员岗位为正科级岗位,八级职员岗位为副科级岗位,九级职员岗位为科员岗位。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学校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为四级职员岗位。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详见《重庆市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4.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自身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及数量
学校岗位设置,一般每3年优化调整1次。在优化调整时,专任教师岗位数量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增加设置,其它岗位数量严格控制增加。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可特设临时工作机构或岗位;任务完成后,特设临时机构或岗位一般应予取消,相关工作人员回原所聘部门和岗位工作。2018年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具体见后附表。
三、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
2.竞聘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除须具备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还须满足学校拟订的相应专业技术层级岗位职级的竞聘条件。
3.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4.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基本任职条件:竞聘同一系列岗位层级上一等级,须在本岗位等级上工作满两年。
(三)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新聘职员岗位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4.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聘用。
5.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6.现已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上一等级岗位空缺且本人符合任职条件和竞聘条件的前提下,可竞聘上一等级岗位。
7.管理岗位数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由市人力社保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4.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且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普通工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
四、岗位竞聘
(一)岗位竞聘程序
1.制定各类别岗位竞聘条件。
2.编制《岗位说明书》。
全院中层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岗位说明书由组织部牵头编制,教师岗位、教学干事岗位等教学教辅岗位说明书由教务处牵头编制,学工干事、辅导员岗位等学生管理岗位说明书由学生处牵头编制,实验员岗位说明书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编制,各单位(部门)编制本单位(部门)其余岗位的岗位说明书。
3.公布岗位和岗位说明书。
4.个人申请。
除已经选任的中层干部、科级干部岗位人员外,其他竞聘者均须提交岗位任职意向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拟受聘单位(部门或教学教辅单位)。
5.资格审核。
由各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任职基本条件和竞聘条件进行初审,人事处负责资格复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及二级及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竞聘者资格由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6.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个人申请、用人部门推荐的方式,运用组织考察、双向选择的方法进行。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推荐本单位各岗位人员拟聘用人选,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各岗位拟聘人员。
7.聘前公示。
拟聘人员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8.上报核准。
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并登记备案。
9.签约上岗。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期限与学校3年一轮的聘任(聘用)工作衔接,各类岗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聘期内如出现职务、职级、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应做出相应变更。学校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在编在岗人员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可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二)相关政策说明
1.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能竞聘上岗。
2.“双肩挑”人员的聘用。学校“双肩挑”人员范围:校级领导职务且具有副教授(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领导干部。“双肩挑”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或管理相应岗位等级竞聘,并执行所聘岗位工资。学校严格控制新增“双肩挑”人员。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
(1)教师岗位暂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近3年度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人员。
4.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不高于专业技术4级。
5.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专业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按规定转评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按规定转评的人员可暂保留现有待遇,但原则上不参加层级竞聘。
6.未聘用到相应岗位较高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自动保留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参照职称评审条件中任职年限的计算方式计算。
8.五至六级职员岗位(院级副职岗位除外)、三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经市教委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学校聘用。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聘用。
9.应聘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暂按拟聘方式对应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时在表格中备注“拟聘岗位”),待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执)业资格后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10.当符合同一岗位职级基本任职条件、基本条件和竞聘条件且应聘人数小于或等于相应岗位职级设置数时,可直接拟聘用为相应岗位及相应岗位职级。
11.当符合同一岗位职级基本任职条件、基本条件和竞聘条件且应聘人数大于相应岗位职级设置数时,适用竞聘,一般应按照排序依序聘用。竞聘排序办法见附件3。
12.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若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岗位聘用工作机构人员在办理岗位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五、岗位聘后管理
(一)工资待遇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照所聘岗位及相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考核奖惩
1.年度考核
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情况。
2.聘期考核
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3.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竞聘、调整岗位等的依据。
(1)上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人员,可参加本年度空缺岗位竞聘,或续聘。
(2)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人员,不能参加本年度空缺岗位竞聘,可以续聘。
(3)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人员,在本年度本岗位应降低至相应类别下一等级;连续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人员,予以岗位调整或解聘。
(三)岗位调整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人员变化情况,学校视岗位空缺情况集中(一般在每年的9月)对各类岗位进行竞聘调整,同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
2.严格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类别岗位。确需转类别岗位且符合转岗条件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个人书面申请,用人部门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3.学校鼓励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且符合转岗条件的转为专任教师岗位。
4.学校鼓励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在管理(职员)岗位上工作且符合转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四)岗位调整、解聘
1.在任职期间,对发生《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的严禁行为的人员予以岗位调整或解聘,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2.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连续旷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开除处分等的,学校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管理及监督
(一)组织机构
1.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副院级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处、工会负责人及教代会代表为成员。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负责研究制订有关制度,决定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岗位设置及聘用的日常工作。
2.二级单位或部门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小组
学校各二级单位或部门成立部门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相关工作。各部门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1-3人,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二级院系工作小组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工作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监督管理
1.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接受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检查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竞聘者提出的投诉、申诉的调查和处理。
2.争议与处理
(1)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提出复议要求或书面申诉,有关机构在接到复议要求或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复议要求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2)申诉或复议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3)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申请复议或向人事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七、附则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国家及我市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2.解释权归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竞聘条件/uploadfile/2019/1025/201910250307325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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