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4-29 作者:党政办公室 校友会办公室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开展学术活动、评价学术成果、评选专业带头人、推进学院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的咨询、评价等学术工作的权威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确立学术本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学校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高质高效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13-17名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育事业、  学术委员会成员在评选的基础上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从事教学工作和教育研究的行家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在学院从事教学和科研等相关工作的行家组成,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端正、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根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在学术能力评选的基础上由学院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予以替换。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学术审议。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学院中长期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以及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学术评议。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评定校级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及专业带头人;评议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和限额申报项目;评价、指导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评议涉及学院教师的心术不端及学术腐败问题;评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等。
  第十四条  学术咨询。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五条  维护学校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1)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的建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及其有关资料有调查权、查阅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1)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会议;
  (2)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4)接受学术申诉,并向秘书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建议;
  (5)向学院管理部门推荐优秀中青年科研人才及教学骨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生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并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在理由属实且充分的前提下,由秘书处事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择机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病假、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答辩、表决、投票可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批准后执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