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渝化职院委〔2017〕31号)
发布时间:2019-04-29 作者:党政办公室 校友会办公室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依照《重庆市学校教职工大会大会实施办法》(渝教工委〔2016〕80号),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重视教代会工作,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选举单位)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协商推选出组长1名。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的教职工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正式代表的调整、撤换或增补:
(一)在一届任期内,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所在选举单位即可召开教职工大会补选正式代表。
(二)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时,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
(三)若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则不调整、撤换或增补该选举单位正式代表。
(四)法律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代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结合,合一选举,同时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即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数按照不低于全体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教职工人数的20%且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的标准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由学院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各选举单位实施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若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由教代会决定。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学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对需提请教代会审议、讨论、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以一定形式送达教代会代表,并由代表组长组织本代表组全体代表讨论并征求本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代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教代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2-4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人选由大会筹备组提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监督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投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应建立专门资料档案:有关教代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提案收集及处理情况记录;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教代会设提案工作组,成员由教代会主任和各代表组组长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征集及处理: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教代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三)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6.其他不属于教代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四)学校成立教代会提案工作组,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办理或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
第三十条  提案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代会提案工作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对提案承办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或支持提案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办理且未向提案人反馈的;
(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提案承办部门不积极重新回复,导致提案搁置的;
(三)以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提案人行使正当权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工会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修订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